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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委託病理機構或醫事檢驗機構辦理病理檢驗業務應注意事項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第0980019131號函

為保護病人權利及隱私,請各醫療機構在辦理病理檢驗業務委外時,除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外,在交付檢體或檢驗結果給其中一方時,亦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遞送,不宜由藥商或其他非約定之方式為之,以免違反醫療法第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