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屏東縣醫事放射師公會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屏東縣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屏東縣醫事放射師公會 以下簡稱本會,或放射師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升醫事放射技術,增進放射師學術素
            養,維護群眾健康及輻射安全,發揚醫德及保障會員職場應享工作權益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倘鄰近縣市無醫事放射師 士 公會之醫事放射師、醫事
            放射士可同意合併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四條: 本會設於屏東縣,會址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
一、會員執業登錄、指導、調查及統計。
二、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三、 放射技術專業研究與發展,定期舉辦繼續教育學術研討會。
四、 增進國人健康及輻射安全的認知。
五、建立會員基本資料及動態調查,提供政府緊急醫療網的需求。
六、與其他醫事同仁公會間必需相互聯繫之事宜。
七、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社會義務工作及慈善事業之舉辦。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具下列資格者可加入為本會會員:
一、 經考試院放射師、士考試及格,並領有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證書。
二、符合本章程第三條規定之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 不繳納會費超過一年以上並經理事會催告仍不繳納者撤銷其會籍。
二、 違背公會章程及決議等規定者停權一年。
三、 違反醫學道德,影響本會名譽停權二年。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包括臨時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九條: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得退會,但遷出本組織區域執業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常年會費應於當年六月底繳畢,未依規定者每月加收滯納金二百元整。入會之常年會費從
89年 9 月 24 日訂定
93年 11 月 28 日修訂第十條
96年 12 月 15 日修改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條
103年 10 月 21 日修改公會組織名稱、增列第六章、第三十八條(第 5 8 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4年 03 月 06 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公會組織名稱、增列第六章、第三十八條(屏府社政字第 10406738200號核備)
105年 12 月 03 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十條 屏府社 政字第 1060154300 號准予備查
入會當月起算至入會當月起算至1212月底止。會員異動不得要求退費。月底止。會員異動不得要求退費。


第十一條: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 選舉、被選舉、罷免、發言、提案、表決、複決等權利。選舉、被選舉、罷免、發言、提案、表決、            複決等權利。
二、 參加本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參加本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三、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事業之權利。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事業之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決議。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或推舉之職務。擔任本會所指派或推舉之職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按期繳納會費。
四、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 其他依法應盡之一切義務。其他依法應盡之一切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機構。本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的名額、任期和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本會視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組」。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金額。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金額。
三、 議決會務,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議決會務,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
四、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六、 議決財產設置及處分。議決財產設置及處分。
七、 議決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事項。議決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事項。
八、 議決本會之解散。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
須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候選人參考名單由本屆理事會提出並印入選
票,會員亦可提名本會會員為候選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前項理事,
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
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總幹事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任期與理事長相同,總幹事不得由本會該屆理事、監事出任。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即總幹事、幹事、秘書、會計等)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 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
之或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位代理之。


第廿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查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審查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編列年度預算及決算。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編列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 議決聘任或解聘會務人員。議決聘任或解聘會務人員。
七、 審查會員入會,停權,撤銷會籍事件。審查會員入會,停權,撤銷會籍事件。
八、 其他依職責應辮事項。其他依職責應辮事項。


第廿三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二、 策劃及推行會務。策劃及推行會務。


第廿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之執行。監察理事會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
五、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
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
補選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
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理事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必
要時可另召開理事、監事聯席及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本章另有規定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才得為
決議。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均應依時分別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
假,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同辭職,分別提經理事、監事會議決議後,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卅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入會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會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新台幣肆仟捌佰元。
三、 會員捐款。會員捐款。
四、 事業費、委託收益。事業費、委託收益。
五、 政府補助費。政府補助費。
六、 基金及其孳息。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在本章程未修改前,第三十條之第一、二款所規定會費數
額,倘因物價波動或本會特殊用途不敷使用或支出時,得由理事會送請會員大會通過調
整之并修改章程。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收支及財務狀況,除每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外,並在每三個月將原始憑證
送監事會審查及理事會報告一次,並於下年 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具下年度預算,於年終
結束時,將本年度決算提請會員大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卅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人民團體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六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
如下:
○ 年 ○ 月 ○ 日第 ○ 屆第 ○ 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年 ○ 月 ○ 日 字第 ○○○ 號函准予備查。


第卅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卅八條:本會因業務發展之需要,得向金融機構貸款,貸款事宜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送會員
大會追認通過,須由理事長或理事、監事保證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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