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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醫事人員異地歇業再執業簡化措施

敬告會員 :

    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3月17日高市衛醫字第1000019966號來函:

一、為推動便民服務,即日起本市醫事人員(藥師(生)、護理師(士)、營養師除外)離開現執業地、前往新執業地執業時、其申辦方式改以在新執業地衛生所(局)同時辦理原執業地歇業及新執業地執業手續即可。

二、如屬機構負責人之醫事人員,事涉機構廢止須現場勘查,仍需兩地分別辦理,不適用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