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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主旨:函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100年1月7日以會輻字第1000000087號令修正發布,請貴 單位(所)轉知會員或醫療機構,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1月26日高市衛醫字第1000004467號函辦理。

請利用原子能委員會網站(www.aec.gov.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或便民專區/原子能法規)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