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來函,提醒您:
1.「醫事人員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2.「醫事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請各位會員依法執業,以免受罰。
醫事人員如需知曉執業執照應予更新之期限,可自行上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