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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疾病管制署新修訂「處理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感染病人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請貴院所遵照辦理,請查照。

 

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疾管字第10337767900號函辦理。

主旨:轉送疾病管制署新修訂「處理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感染病人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請貴院所遵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3年9月4日疾管感字第1030500548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伊波拉病毒感染專區(網址: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伊波拉病毒感染>醫護人員>實驗室生物安全),請逕行瀏覽下載。
  三、有關伊波拉病毒檢驗,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疾病管制署或衛生福利部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