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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會員有關「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事業」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1月29日以環署廢字第1030008144E號公告修正,本次新增之(三十五)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自1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產生之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