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

轉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修正公告,惠請轉知所屬相關醫事人員,請查照。

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疾管字第10242833000號函辦理。

一、本次修正第四類傳染病「水痘」為「水痘併發症」。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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