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疾管字第10242833000號函辦理。
一、本次修正第四類傳染病「水痘」為「水痘併發症」。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