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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衛生署發布「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0236270400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7月1日以衛署醫字第1020269815號令訂定發布。

三、「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條文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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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