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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請惠員依循辦理,並對該法律相關條文詳閱認識及應用。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0203696500號函辦理。

二、「傳染病防治法」部分修正條文及修正內容說明,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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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