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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衛生署訂定「醫事人員至山地開業要點」,請依說明段辦理,補助申請至7月31日止。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0232493800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醫事人員至山地區開業,行政院衛生署特訂定旨揭要點,其補助對象:包括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其中醫師以至每萬人口執業醫師數9人以下山地鄉開業為限。

三、旨揭要點補助對象於10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至山地鄉開業之醫事機構,請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旨揭要點規定之文件(如附件一)送局俾轉行政院衛生署憑辦。

四、「行政院衛生署補助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要點」申請書及切結書,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之新聞公告/衛生署公告/102年衛生署公告下載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