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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會員行政院衛生署「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修正公告影本

 

一、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疾管字第1023247960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正第五類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

三、各類傳染病隻通報定義及相關防制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至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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