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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局宣導】敬請會員(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配合健保卡登錄及上傳作業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高字第1026072494A號函宣導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健保卡,並應於24小時內上傳予保險人備查。又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同辦法第36條第9款規定,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三、為符合上述規範,特約醫院及診所均已全面實施,其餘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考量其特殊性,則採分階段實施,並延長輔導期限。最後一階段月平均申報件數300件以下之特約醫事機構,自102年7月(費用年月)起應配合辦理,應改善期限為103年3月(費用年月)。屆時仍未改善者將處以違約記點一點,惠請 會員配合辦理。

四、另為提升健保卡上傳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自102年4月(費用年月)起修正健保卡上傳作業之實施標準如下:
(一)健保卡登錄後24小時內上傳之件數比率大於90%。
(二)健保卡上傳件數/申報件數之比率大於90%。
(三)上傳與申報資料比對「醫事人員ID、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主診斷(藥局及交付機構除外)、醫令」等五項每項上傳率大於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