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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部份條文修正公告

轉知會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來函(高市衛醫字第10142727700號函)

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1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及「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六條訊息乙則,請會員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www.aec.gov.tw)最新消息/公告(或便民專區/原子能法規)查詢修正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