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四條 :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 : | 本會置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並印入選票,會員亦可提名本會會員為候選人,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並分別成理事會、監事會。當選理事、監事及後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
第十六條 :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任之,以票數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
第十七條 : | 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職權: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指揮監督所屬會務人員,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權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沒有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備主管機關後聘任之。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總幹事不得由本會該屆理事、監事出任。 |
第十九條 : |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聘任或解聘會務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查會員入會,停權,撤銷會籍事件。 八、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第二十條 : |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二、策劃及推行會務。 |
第二十ㄧ條 : |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定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二條 : |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 :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四條 : | 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名以備諮,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 |
第二十五條 : | 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小組,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