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彰化縣醫事放射師公會組織章程

彰 化 縣 醫 事 放 射 師 公 會 章 程

      第一章         

第 一 條: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及醫事放射師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公會定名為彰化縣醫事放射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倘鄰近縣市無醫事放射師公會之醫事放射師,可同意合併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四 條:本會以團結本市醫事放射師,增進專業知能,共謀放射技術專業之發展、力行社會服務,維護會員權益、提升地位為宗旨。

                   第二章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會員執業指導與服務、調查及統計。

二、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三、放射技術專業研究與發展。

四、增進國人健康及輻射安全。

五、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及諮詢。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普通會員:凡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在本組織區域內執行醫事放射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後,為普通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領有醫事放射士證書,在本組織區域內執行醫事放射士業務者得加入本會,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依醫事放射師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或被撤銷其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證書者。

 二、 依醫事放射師法第八條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撤銷執業執照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八 條:會員於異動時未即時辦理手續,則以辦理日期收取該會員之常年會費,申請證明文件時亦同。

第 九 條: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得退會,但遷出本組織區域執業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會員不繳納會費達一年或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經理事會之議決以警告無效者停權處分,不繳納會費達二年或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以予除名。

第 十一 條:普通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等權力。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等權力,每一會員為一權。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議決、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二 條: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理,但一人僅能接受一會員委託,其委託人數不超過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與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並印入選票,會員亦可提名本會會員為候選人,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以票數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 十七 條:理事就當選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職權: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指揮監督所屬會務人員,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權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備主管機關後聘任之。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總幹事不得由本會該屆理事、監事出任。

第 十九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 二十 條: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二、策劃及推行會務。

            第 二十一 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二 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二十三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四 條: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名以備諮詢,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 二十五 條: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小組,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章             

第 二十六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 二十七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八 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個會次或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仟元。

二、常年會費:三仟六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 三十二 條: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按年平均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三十三 條:會計年度,以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 三十四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 三十五 條:本會常年會費收費期限至當年331日 ,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須繳納滯納金3%,滿九個月需繳付滯納金5%,滿一年以上並經3次催繳通知仍拒繳會費者停權。

        第七章               

第 三十六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七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