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師診察後,開立醫囑由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補助行為,而超音波檢查涉及疾病之診斷,應由醫事人員操作。
2.操作者(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人員)擷取之影像部位會影響醫療專業判斷時,應由醫師親自執行。
3.超音波操作專業技術師,並非醫療法第10條所稱之醫事人員,對外不得以「師」稱。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