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仟元(退會後,6個月內再重新入會者免收取入會費)(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六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繳納期限為自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
第三十一條: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三十二條: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按年平均編造報告書,送監
                     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