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
         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個會次或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
             同辭職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