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
            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候選
             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並印入選票,會員亦可提名本會會員為候
             選人,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並分別成理事會、監事
             會。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
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就候補理事、候補監
事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任之,以票數多者為當
             選,常務理事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 十七條: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連
             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職權: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指揮監督
             所屬會務人員,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權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
             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備主管機關後
            聘任之。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總幹事不得由本會該屆理事、監事出任。
第 十九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 二十條: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二、 策劃及推行會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
            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名以備諮,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
            相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小組,其組織簡則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