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員
2008-11-11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一、普通會員:凡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在本組織區域內執行醫
事放射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後,為普通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領有醫事放射士證書,在本組織區域內執行醫
事放射士業務者得加入本會,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依醫事放射師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或撤銷其
醫事放射師證書者。
二、 依醫事放射師法第八條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撤銷執業
執照者。
三、 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八 條:會員於異動時未即時辦理手續,則以辦理日期收取該會員之常
年會費,申請證明文件時亦同。
第 九 條: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得退會,但遷出本組織區域執業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會員不繳納會費達二年或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經理事會
之議決以警告無效者停權處分,即取消會員資格。
第 十一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其及罷免權等權力
,每一會員為一權。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議決、及繳納會費
之義務。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二條: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理,
但一人僅能接受一會員委託,其委託人數不超過出席人數之
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