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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事項

臺中市醫事放射師公會公告

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事項:

本會重點整理:

一、

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0943號公告預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一案

二、

修正內容如下:

1、 增列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及教學醫院企業工會為開課單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第一點)

2、 調整網路繼續教育及雜誌通訊課程積分上限,各為八十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第五點及第六點)

3、 增列備註,說明課程及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方式辦理者之品管機制、「網路繼續教育」之定義及「偏遠地區」之定義。

三、

重點觀察:

1、開設「勞動法規課程」逐漸受到重視,未來各類相關「工會」加入開課單位,勢必取得學分更有彈性,「工會」、「學會」彼此之間的繼續教育學分課程競爭性更高,如何留住會員?或者擴展合作夥伴關係,攸關團體運作的決定性關鍵。

2、「網路繼續教育及雜誌通訊課程積分上限」提高,放置於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相關網站,不限上課時間,可隨時上網學習之課程。

學分取得來源更豐富。

 

-----資料來源及參考依據------------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11660943號

https://www.mohw.gov.tw/cp-5276-69406-1.html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師法第八條第三項與第四項、藥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條、護理人員法第八條第三項、物理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職能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第三項、醫事放射師法第七條第三項、營養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助產人員法第九條第三項、心理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八條第二項、呼吸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第八條第二項、語言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聽力師法第七條第三項、牙體技術師法第九條第三項及驗光人員法第七條第三項。

三、「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382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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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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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函

受文者:臺中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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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

修正草案總說明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考量近年繼續教育不乏有開課單位開設勞動法規課程,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衛生福利部業宣導開課單位加強辦理網路及雜誌通訊之繼續教育課程,並函釋實體課程得採直播或視訊方式進行,以克服疫情期間醫事人員難以參加實體繼續教育課程之限制,爰擬具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

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 增列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及教學醫院企業工會為開課單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第一點)

二、 調整網路繼續教育及雜誌通訊課程積分上限,各為八十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第五點及第六點)

三、 增列備註,說明課程及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方式辦理者之品管機制、「網路繼續教育」之定義及「偏遠地區」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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