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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公告99/7/21發布之"醫事放射師自律公約"

醫事放射師自律公約99721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3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草擬為督促全國醫事放射師確實遵守法令,發揚醫事放射師專業倫理與自律精神,並提高職業道德,維護全民健康,及加強會員團結合作,促進放射醫學研究與發展,特訂此「醫事放射師自律公約」。 1 凡全國醫事放射師均應遵守本公約。 2 醫事放射師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1.配合政府醫療政策,促進醫事放射發展,善盡社會醫療責任。2.對醫事放射業務推進,應朝國際化、自由化、現代化及提昇服務品質之理念發展。3.應維護醫事放射之專業,不得有侵害或及醫事放射專業之行為。4.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杯葛其他會員執行醫事放射業務之行為或機密。5.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病人之基本資料、醫事放射檢查過程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6.不得陳述或散佈足以損害其他會員名譽之不實情事。7.應確實發揮自愛、自治與相互合作之精神,並虛心接受同儕之善意建議,以提昇醫事放射專業及服務品質。 3 醫事放射所不得以不正當行為或出具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4 醫事放射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經查證屬實者,陳報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5 醫事放射師對於醫事放射業務訂定之標準,應本配合政府政策,協助醫事放射資源發展。 6 醫事放射師應本互信互助原則,提昇服務品質,公平競爭,以協助維護醫事放射師之社會地位。 7 醫事放射師執行醫事放射業務時,不得為選擇性之執行或拒絕服務性之行為。 8 醫事放射師應親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並依規定簽章,以示負責。

9 醫事放射師應持續追求醫事放射之進步與社會常識之素養而努力,使自身學識不陷於偏僻、落伍之避。

1 0 醫事放射師不得以廣告之方式侵害公會之名譽或惡意攻擊其醫事放射業務之行為。 11 醫事放射師應依醫事放射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範,不違背病人之信託,不洩漏病人之秘密。 12 醫事放射師不得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13 醫事放射師應遵從公會之指導,遵守醫事放射師法及公會章程,履行會員應盡的一切義務。 14 醫事放射師違反本公約,得經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之決議予以書面警告。若警告無效,按醫事放射師法條文規定予以處分。 15 醫事放射師違反相關法令及自律公約,除法令另有懲處規定者外,由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之「醫事放射師仲裁委員會」審議、必要時依照「醫事放射師仲裁辦法」規定予以懲戒。 16 醫事放射師相互間若有爭議,應向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之「醫事放射師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並請求調處。

17 本公約經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之會議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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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醫事放射師公會會員自律公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