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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原於110年度內證書屆期換發者,得延至111年6月30日前提出換發申請

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6月18日會輻字第11000081013號函辦理

於110年度內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如因無法取得足夠之繼續教育積分辦理證書更新,得延至111年6月30日前提出換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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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函(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