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6月18日會輻字第11000081013號函辦理
於110年度內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如因無法取得足夠之繼續教育積分辦理證書更新,得延至111年6月30日前提出換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