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臺北縣醫事放射師公會 章程

 

 
臺北縣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 

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 會員大會    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 會員大會 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 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會員大會 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 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縣醫事放射師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員除遵守醫事放射師法、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外,
  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者,依醫事放射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在台北縣。
  
 第二章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究與發展醫學影像及放射性治療等技術學,以提高服
          務品質。
     二、維護及增進會員合法權益。
     三、輔導會員執業及提昇執業技能。
     四、辦理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繼續教育相關事宜。
     五、發行醫學影像及放射性治療等技術學刊物。
     六、會員執行業務所生紛爭之調解。
     七、增進國人健康及醫用輻射安全。
     八、辦理各界委託或諮詢之事項。
     九、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六條 凡經台北縣衛生局登錄之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得加入
  本會會員;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非加入本會為會員,
  不得在台行政區域內執行醫事放射業務。
    第七條 會員入會應履行左列手續: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具二寸半身照片四張。
    二、交驗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
         、執業執照﹝登錄後繳交﹞。
    三、初次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第八條 會員入會後,由本會發給入會證書,並登記在會員名簿。
  書遺失,須切結聲明後再聲請補發。
    第九條 會員經主管機關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執照者,應自行
  退會,本會亦得令其退會, 並送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死亡或
  變更執業處所而遷出本會組織區域者,當然退會,並送主管
  查。
  會員欠繳會費達六個月以上,且經催繳而仍未繳納者,得經會
  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命其退會,並送主管機關備
  查。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相關活動。
     三、其他依法所取得之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負擔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決議事項。
     三、擔任本會賦與之職務。
     四、繳納會費。
     五、其他法律或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變更執業處所,應即以書面報告本會。會員因歇業或
  執業處所而遷出本會組織區域者,除應以書面報告本會外
  應繳清積欠會費及繳回會員證書。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其執行機關,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其監督機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年費及事業費。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五、決議會員退會之處分。
     六、決議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決議與本會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監事如左:
     一、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一切會務,
         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並由理事
         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
         本會,對內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
         席會之主席。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二、候補理事五人,遇有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
     三、監事五人,監察本會一切事務,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四、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監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就會員選舉之,均屬無給職,任期三年
  選得連任乙次。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未能成會時,
  應改期於一個月內再度集會選舉之。如仍不足法定出席人
  但實到人數已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即以實到人數開
  選舉。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每一會員有與應選出理事
  、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由所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得票次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
  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長應將本會每三月款項收支情形,連同有關單據簿冊,提
  出理事會報告後,送交監事會審核。
  第十九條 理事或監事有廢弛職務或違反醫事放射師法、其他相關法令、
  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項者,得由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
  以上之連署,向本會提出及並副知主管機關,並由本會提交會
  員大會決議罷免之。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召集時,理事或監事除公假外
  應親自出席,凡理事、監事缺席達二次者,應視為辭職。
  理事、監事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乙次論。
  遇有前項理事、監事辭職之情事發生時,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次遞補之。
  第二十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由理事
  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為順利推展會務,得經理事會決議聘請顧問或名譽理事若
  人(不得超過理事名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乙次,由理事會召集,並於開會十五日前登
  告及函知各會員。
  理事會應於發生左列各項情形之一時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
  會,並於開會七日前登報通告及函知各會員
    一、遇有特殊事故,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集者。
    二、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者。
    三、監事會函請召集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
  席,但每一會員僅得代理一會員出席,且委託代理出席之會
  不得超過該次會員大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開始會議。如就開
  通知所預定開會時間已逾三十分而仍不足開會人數,但已有
  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即得開始會議。
  會員大會各項議案,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有會員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就下列議案之決議,應有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退會。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所有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辦乙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通知監事列
  ,如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者,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辦乙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如經監事三分
  一以上提議者,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聯席會於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會同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應有理事、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各項議案,除法律或章程另有
  規定者外,應有理事、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
  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逾二會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會議者,得報請
  主管機關解除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或會員與會議議案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表決,
  但得陳述事實或意見。
 第七章 經費與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包括左列各項: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年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個月
         份繳納,至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繳納完畢。但會
         員非屬該會計年度第一個月份入會者,得按入會月
         份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時止,依比例繳納該會計年
         度年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收入。
       六、滯納金:欠繳會費滿一個月者須繳付滯納金3%,滿
            二個月5%,滿三個月7%,滿四個月以上15%,未交
            付者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三條 前條會員所繳付之入會費、年費及捐款,於會員退會時概不退
  還。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應於本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編列下會計年度歲入歲
  出預算書,連同年度工作計畫書及報告書,送交監事會審核,
  經會員大會決議承認後,再送主管機關核備;並於下會計年度
  開始二個月內審議本會計年度歲入、歲出決算,送交監事會審
  核,提經會員大會決議承認後送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依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規定繳納會
  費。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修改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之制定或修改,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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