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北縣醫事放射師公會。 |
第二條 | 本會會員除遵守醫事放射師法、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外,並 |
| 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
第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者,依醫事放射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
第四條 | 本會以台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在台北縣。 |
| |
第二章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
| 一、研究與發展醫學影像及放射性治療等技術學,以提高服 |
| 務品質。 |
| 二、維護及增進會員合法權益。 |
| 三、輔導會員執業及提昇執業技能。 |
| 四、辦理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繼續教育相關事宜。 |
| 五、發行醫學影像及放射性治療等技術學刊物。 |
| 六、會員執行業務所生紛爭之調解。 |
| 七、增進國人健康及醫用輻射安全。 |
| 八、辦理各界委託或諮詢之事項。 |
| 九、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
| |
第三章 | 會員入會及退會 |
第六條 | 凡經台北縣衛生局登錄之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得加入 |
| 本會為會員;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非加入本會為會員, |
| 不得在台北縣行政區域內執行醫事放射業務。 |
第七條 | 會員入會應履行左列手續: |
|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具二寸半身照片四張。 |
| 二、交驗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 |
| 、執業執照﹝登錄後繳交﹞。 |
| 三、初次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
第八條 | 會員入會後,由本會發給入會證書,並登記在會員名簿。如 |
| 會員證書遺失,須切結聲明後再聲請補發。 |
第九條 | 會員經主管機關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執照者,應自行 |
| 退會,本會亦得令其退會, 並送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死亡或 |
| 變更執業處所而遷出本會組織區域者,當然退會,並送主管 |
| 機關備查。 |
| 會員欠繳會費達六個月以上,且經催繳而仍未繳納者,得經會 |
| 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命其退會,並送主管機關備 |
| 查。 |
第三章 | 會員權利及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左: |
|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 二、參與本會相關活動。 |
| 三、其他依法所取得之權益。 |
第十一條 | 會員負擔之義務如左: |
| 一、遵守本會章程。 |
| 二、遵守本會決議事項。 |
| 三、擔任本會賦與之職務。 |
| 四、繳納會費。 |
| 五、其他法律或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
第十二條 | 會員變更執業處所,應即以書面報告本會。會員因歇業或變 |
| 更執業處所而遷出本會組織區域者,除應以書面報告本會外 |
| ,更應繳清積欠會費及繳回會員證書。 |
| |
第五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其執行機關,並 |
| 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其監督機關。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
|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 三、決議入會費、年費及事業費。 |
|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
| 五、決議會員退會之處分。 |
| 六、決議本會財產之處分。 |
| 七、決議與本會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置理事、監事如左: |
| 一、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一切會務, |
| 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並由理事 |
| 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 |
| 本會,對內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 |
| 席會之主席。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
| 二、候補理事五人,遇有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 |
| 三、監事五人,監察本會一切事務,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
| 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
| 四、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監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就會員選舉之,均屬無給職,任期三年 |
| ,連選得連任乙次。 |
|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未能成會時, |
| 應改期於一個月內再度集會選舉之。如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 |
| 但實到人數已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即以實到人數開會 |
| 選舉。 |
第十七條 |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每一會員有與應選出理事 |
| 、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 由所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
|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得票次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亦 |
| 以抽籤定之。 |
第十八條 | 理事長應將本會每三月款項收支情形,連同有關單據簿冊,提 |
| 出理事會報告後,送交監事會審核。 |
第十九條 | 理事或監事有廢弛職務或違反醫事放射師法、其他相關法令、 |
| 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項者,得由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 |
| 以上之連署,向本會提出及並副知主管機關,並由本會提交會 |
| 員大會決議罷免之。 |
|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召集時,理事或監事除公假外 |
| ,均應親自出席,凡理事、監事缺席達二次者,應視為辭職。 |
| 理事、監事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乙次論。 |
| 遇有前項理事、監事辭職之情事發生時,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
| 依次遞補之。 |
第二十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 |
| 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為順利推展會務,得經理事會決議聘請顧問或名譽理事若 |
| 干人(不得超過理事名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
| 。 |
| |
第六章 | 會議 |
第二十二條 | 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乙次,由理事會召集,並於開會十五日前登 |
| 報通告及函知各會員。 |
| 理事會應於發生左列各項情形之一時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 |
| 大會,並於開會七日前登報通告及函知各會員: |
| 一、遇有特殊事故,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集者。 |
| 二、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者。 |
| 三、監事會函請召集者。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 |
| 席,但每一會員僅得代理一會員出席,且委託代理出席之會員 |
| 不得超過該次會員大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開始會議。如就開會 |
| 通知所預定開會時間已逾三十分而仍不足開會人數,但已有六 |
| 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即得開始會議。 |
| 會員大會各項議案,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有會員人 |
| 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
| 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就下列議案之決議,應有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 ,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
|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
| 三、會員之退會。 |
| 四、財產之處分。 |
| 五、團體之解散。 |
| 六、其他與所有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辦乙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通知監事列席 |
| ,如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者,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理事會 |
| 。 |
第二十七條 | 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辦乙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如經監事三分 |
| 之一以上提議者,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監事會。 |
第二十八條 | 理監事聯席會於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會同召集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應有理事、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
|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
|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各項議案,除法律或章程另有 |
| 規定者外,應有理事、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 |
| 、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 |
第三十條 |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逾二會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會議者,得報請 |
| 主管機關解除職務,另行改選。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監事或會員與會議議案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表決, |
| 但得陳述事實或意見。 |
第七章 | 經費與會費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包括左列各項: |
|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 二、年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個月 |
| 份繳納,至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繳納完畢。但會 |
| 員非屬該會計年度第一個月份入會者,得按入會月 |
| 份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時止,依比例繳納該會計年 |
| 度年費。 |
| 三、基金及其孳息。 |
| 四、會員捐款。 |
| 五、其他收入。 |
| 六、滯納金:欠繳會費滿一個月者須繳付滯納金3%,滿 |
| 二個月5%,滿三個月7%,滿四個月以上15%,未交 |
| 付者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
第三十三條 | 前條會員所繳付之入會費、年費及捐款,於會員退會時概不退 |
| 還。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五條 | 理事會應於本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編列下會計年度歲入歲 |
| 出預算書,連同年度工作計畫書及報告書,送交監事會審核, |
| 經會員大會決議承認後,再送主管機關核備;並於下會計年度 |
| 開始二個月內審議本會計年度歲入、歲出決算,送交監事會審 |
| 核,提經會員大會決議承認後送主管機關核備。 |
| |
第八章 |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應依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規定繳納會 |
| 費。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修改之。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之制定或修改,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