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增進會員福利,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依本會章程第五條簡則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除退會、停權者外,凡合於本會章程第七條之會員者,於事實發生及提出申請時皆
是本會會員,均得享有本辦法第五條之權利。
第三條:會員福利經費來源,由會員常年會費提撥,以每人每年至少提撥3%至急難救助基金。
第四條:福利經費專戶儲存於急難救助基金,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條:會員福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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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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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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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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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會員本人因故死亡,申請期限為會員死亡日起半年內提出申請,限以一人申請為限。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每案核發慰問金新台幣五萬元整,審查標準(檢附死亡證明書正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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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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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會員本人失能,依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失能等級為一到六級者,得申請失能給付,於事實發生日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者應檢附公立醫院或醫學中心開立之失能診斷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除因故意犯罪致失能者外,核給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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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賀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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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會員本人結婚(結婚登記與提出申請時間皆是有效會員),於結婚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者應檢附會員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需紀載結婚日期)、會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公會申請,經承辦人員檢核無誤後,核發賀儀新台幣貳千元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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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急難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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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會員因遭遇意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陷於困境者、生活堪虞者,經由常務理監事會裁示,發給慰問金五千元整。(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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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符合本要點第五條會員本人或家屬檢具必要文件提出申請,經權益委員會審核後呈
理事長核定後發給。
第七條:本辦法若有修正需經理監事會表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