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 90年8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90)基府社行字第080325號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醫事放射師法及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公會定名為基隆市醫事放射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基隆市。倘鄰近縣市無醫事放射師公會之醫事放射師,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四 條:本會以團結本市醫事放射師,增進專業知能,共謀放射技術事業發展力行社會服務,維護會員權益、提升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會員執業指導、調查及統計。
二、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三、放射技術專業研究與發展。
四、增進國人健康及輻射安全。
五、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及諮詢。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在本組織區域內執行醫事放射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並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醫事放射師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或撤銷其醫事放射師證書者。
二、依醫事放射師法第八條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撤銷執業執照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八 條:會員於異動時未即時辦理手續,則以辦理日期收取該會員之常年會費,申請證明文件時亦同。
第 九 條:會員非因遷出本組織區域執業、歇業或除名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有違反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停權處分,但其情節重大且警告無效者,應由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表決同意,將其事實症據報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予除名,並應呈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等權力。每一會員為一權。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議決、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二 條: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理,但一人僅能接受一會員委託,其委託人數不超過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候選人參考名單會員登記制由會員登記參選,如未達法定提名人數時,則由理事會提名補足,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任之,以票數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 十七 條: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職權: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指揮監督所屬會務人員,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權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理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選任之,以票數多者為當選,常務監事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 十九 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總幹事不得由理事、監事出任。
第 二十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名以備諮詢,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小組,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三十二條: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年度開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按年平均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