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以衛部保字第104126095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