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30日以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知該辦法業以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號令修正發布,即日施行。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將醫事人員執業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由150點改為120點;其中實施方式之積分並等比例變更,詳見該辦法第14條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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