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告

衛生福利部函釋【執照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使用】

醫事放射師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
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
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
更新所需之積分數

※依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2168273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