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修正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申請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教補計畫)實施四年多以來,已逐步建立醫事專業人員二年臨床訓練制度。為整合教學相關計畫,簡化計畫申請等相關程序,「醫師一年期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以下簡稱PGY 訓練計畫)與教補計畫,將於100年7月1日整併。相關計畫之評核,亦整併入教學醫院評鑑。為符合實際作業需求,審酌各界意見,檢討實務運作,整合計畫作業程序,修正該要點規定。
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修正計畫申請資格:自一百年度起教學醫院評鑑類別包含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醫師職類,以及藥事、醫事放射、醫事檢驗、護理、營養、呼吸治療、助產、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臨床心理、諮商心理等醫事人員(非醫師)職類,分為「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醫事人員類(非醫師)教學醫院」,爰配合修正申請資格。(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修正補助對象、資格及時間:因應PGY 訓練計畫與教補計畫整併,於補助對象增列PGY 訓練受訓人員。放寬補助資格為領證四年內之醫事人員,且補助時間至多為二十四個月;於西醫師PGY 訓練與專科醫師訓練補助合計至多二十四個月。(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 修正同一職類領有二種醫事人員證書者之補助時間:若同一職類(如護理師與護士屬同一職類;醫事放射師與醫事放射士屬同一職類;醫事檢驗師與醫事檢驗生屬同一職類;職能治療師與職能治療生屬同一職類;物理治療師與物理治療生屬同一職類;助產師與助產士屬同一職類)領有二種醫事人員證書者,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 修正教師資格:為鼓勵年輕醫事檢驗師及職能治療師投入教學,修正各該教師資格,為於教學醫院執業年資四年及三年。(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 修正師生比:為提升教師教學品質,修正師生比不得低於一比三,但西醫及牙醫PGY 訓練之臨床教師與受訓學員比依各課程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 修正補助點數:以教師薪資、投入教學時間、師生比等資料計算,並考慮西醫PGY 訓練因需至不同醫院及科別訓練,補助標準高於專科訓練,醫師類由一七,五九○點修正為PGY 訓練三六,七○○點,專科訓練二一,七○○點(補助年數由四年調整為二年)。牙醫師類原分為專科訓練一七,五九○點、一般牙醫訓練一四,○七○點,修正為一九,一○○點,中醫師由一四,○七○點修正為一六,八○○點,其他醫事人員由三,○二○點修正為三,五○○點。(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 修正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因應計畫整併,增列相關經費使用原則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八、 修正計畫評核方式:增列教學醫院評鑑、書面稽核或追蹤輔導訪查為稽核方式。且書面稽核或追蹤輔導訪查及教學成效指標評核結果,將作為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補助及教學醫院評鑑參考。(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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