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因應COVID-19(肺炎疫情),原應於109年度辦理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屆期換發者,得延至110年3月31日前提出換發申請

原能會公告

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原應於109年度辦理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屆期換發者,如因無法取得足夠之繼續教育積分辦理證書更新者,得延至110年3月31日前提出換發申請,原證書效期展延至本會准予換發之日為止 。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

二、游離輻射防護法第7條、第29條至第31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93條、第97條第4款、第100條第2項及第123條第3款 。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限於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屆滿者 。

二、提出換發申請前,仍須完成各類證書所需之繼續教育積分,憑以申請期滿換發事宜;各類證書所需之繼續教育積分如下:

(一)輻射防護認可證書(師級):96點

(二)輻射防護認可證書(員級):72點

(三)輻射安全證書:36小時

(四)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36小時

(五)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36小時

三、展延期限及換發後有效期限:最遲應於110年3月31日前向本會提出換發申請;換發後有效期限為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年。若未於本次展延期限內提出換發申請,或申請經本會審核不准予換發者,其證書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屆滿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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