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告

【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28日函知修訂電子病歷交換欄位與格式之標準規範

【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28日函知修訂電子病歷交換欄位與格式之標準規範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院際間電子病歷交換,業於98年訂定醫療影像及報告、血液檢驗報告、門診用藥紀錄、出院病摘等四張病歷表單,並於99年起提供全國醫院使用

一、本(108)年度電子病歷交換欄位與格式之標準規範修訂如下:
(一)新增類別:手術紀錄、病理報告。
(二)修訂類別:醫療影像及報告、門診病歷、出院病摘。
(三)廢止類別:門診用藥紀錄。
二、前述增修與廢止表單自即日起公告實施,請自行下載,如有電子病歷標準相關疑問,歡迎電洽(02)2741-0031。
三、另衛生福利部「電子病歷交換中心(EEC)」配合新交換之時程將另行公告(含新版API及相關配合事項)於EEC網站,網址
https://eec.mohw.gov.tw/,如有EEC之相關疑問,歡迎電洽(02)8751-456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