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告

【衛生福利部】為規劃修正「醫事人員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積分時數」,請各位會員於104年7月15日前惠覆意見至全聯會秘書處

各位會員:

大家好

因有醫事人員反映,現今職業環境變化,已讓醫事人員工作壓力不勝負荷,每六年繼續教育積分亦產生疲於上課之情形。為減輕醫護人員工作外之學習壓力,保障醫護人員健康,衛生福利部規畫修正醫事人員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積分時數,各位會員就「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積分總數,提供建議意見 

任何修法卓見歡迎大家以電子郵件方式

104715前惠覆至全聯會秘書處([email protected])

全聯會聯絡電話 (02-2558-5191)

謝謝配合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 

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其他

類醫事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於醫師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三十六點者,以三十六點

計。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於其他類醫事人員合計

至少應達十五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三十點者

,以三十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

審查認定。

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之執業

登記及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於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於

第二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不受各該條項

規定之限制。

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

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

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檔案下載

104.07.06-衛福部-函-徵詢意見-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積分時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