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告

【衛生福利部公告】執業執照登載格式變更,請會員注意欄位「執業登記日期」之建置

因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為符合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呈現之效期限制,及現行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日期更為明確,爰針對醫事人員執業執照用詞予以調整,其修正要點如下:

1.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用詞修正「有效日期」為「執照應更新日期」。

2.為符合各醫事人員法所定「醫事人員執業,應辦理執業登記」之規定,爰修正背面「補換發日期」為「執業登記日期」。至執業執照之補換發,僅適用於執照損毀或遺失等情況,與執業場所之登記、執照應更新日期或繼續教育積分計算期間無涉,無須顯示於執業執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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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0-衛福部-醫事人員「執業執照」登載資料格式-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