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告

修正發布施行「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六條及「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與「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

修正發布施行「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六條及「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與「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
 
修正「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六條及「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與「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並已公布於本會網站,請點選下方 (相關網站)即可下載瀏覽。

修正「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條文

連結頁面:http://erss.ae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113

修正「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46條條文

連結頁面:http://erss.ae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114

修正「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條文

連結頁面:http://erss.ae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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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aec.gov.tw_newsdetail_board_2830.htm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