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視機構請先填自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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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98年度醫事放射機構及衛生所附設X光室訪視」
壹、訪視目的:提升醫事放射機構之醫療檢查服務品質,確保醫事人員及民眾之輻射安全。
貳、主(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二、承辦單位: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聯絡電話:02-2558-5191
聯絡傳真:02-2558-5192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參、訪視小組成員:由主辦單位遴聘臨床醫事放射相關專家擔任訪視委員,並以2名委員為一組,進行實地訪視評核。實地訪視前應通知中央健康保險局、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各縣市醫事放射師(士)公會派1名代表陪同前往。陪同人員不參與訪視評核。
肆、訪視對象:
1.民國98年7月31日前設立之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設置醫事放射部門,並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者。
2.96年度醫事放射機構普查結果不理想之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設置醫事放射部門。
3.民國98年7月31日前設立之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設置醫事放射部門,未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或未參加96年度醫事放射機構普查者。
4.基層衛生所或公立健康中心設有X光儀器設備(包含牙科X光機)者。
伍、訪視內容:依「醫事放射機構及衛生所附設X光室訪視評量表」所列項目辦理。
陸、訪視方式:依排定實地訪視日程及下列程序進行實地訪視,時間約2小時。
一、聽取醫事放射機構簡報(10分鐘)。
二、實地查證,含核對資料及實地評量(60分鐘)。
三、訪談(20分鐘)
四、委員討論時間(10分鐘)
五、綜合座談(20分鐘)
柒、實地訪視日期:98年9月15日至98年11月15日止。
捌、訪視結果:
一、訪查後,由主辦單位公告訪視評定結果,並寄發訪視之建議事項予受訪單位。
二、經訪視結果公告合格之機構,在有效期間內如經發現未達原訪查品質之事實者,主辦單位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其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得逕予公告取消其訪視合格資格及效期。
三、經訪視結果公告合格之機構,在有效期間內,若醫事放射機構負責人異動,則合格資格亦同時消失,應向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報備。
四、訪查後,由承辦單位寄發合格證明予訪視評定合格之受訪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