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會務訊息

公告「莫拉克颱風受災之民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作業須知」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作業

一、申報相關規定
     風災費用之申報,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製作病歷併每月醫療費用申報,「給付類別」欄位請填「8(天然災害)」,部分負擔代號欄位請填「009」,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項次34-1「代辦費用金額」請填應收部分負擔金額。餘依現行相關之申報規定辦理。

二、其他規定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若因本次風災致病歷等申報相關資料毀損,或因急迫狀況不及登載病人門診病歷者,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各分局報備。如查證屬實,其醫療費用按開診日數及最近6個月平均核付金額計算,如未達6個月按實際核付費用年月計算,依8折核付。
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各分局則以追扣補付系統原因別220「因天災無明細資料之院所核付」辦理。

(二)本方案公告之風災地區所在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因本次災害(如停電等),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次月20日前)申報費用,或申復案件不及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各分局依個案情形予以專案處理。

(三)赴災區支援之特約醫療院所,申報方式如下:
1.支援作業之醫療費用,原則由受支援之特約醫療院所申報,亦得由支援之特約醫療院所自行申報。
2.國家級災難醫療救護隊(簡稱國災隊)或衛生局等派遣之醫療站,請由支援醫師原服務之特約醫療院所申報。
3.個別醫事人員經報備後前往災區支援,其相關之醫療費用得併入受支援之特約醫療院所申報,或檢具支援佐證資料由原服務之特約醫療院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