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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處理「蘋果日報民國101年5月4日頭條要聞」報告

牙科診所X光攝影檢查應由完成訓練合格之牙醫師親自為之或聘請醫事放射師執行,以避免不適當非必要輻射曝露,確保輻射安全及民眾就醫之權益。
蘋果日報民國10154日頭條要聞,位於台中市西屯區上安路50號之「瑭寧牙醫診所」牙科X光攝影檢查涉由助理人員執行。
依報導,該診所郭姓醫師在記者面前請助理操作儀器設備,並載述所聘助理人員曾小姐無法準確操作儀器之言論。
根據該報新聞,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會行政院衛生署、台中市政府衛生局、中央健康保險局等單位,查證辦理匡正視聽之。 

相關法源如下:
1.依醫事放射師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係屬醫事放射師()之業務範圍,未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者不得執行該業務(醫師除外)
2.另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0條「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於醫療用途者,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第31條「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3.非法執行X光設備操作將觸犯醫事放射師法第34條「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與游離輻射防護法43條第一項第五款「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4.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8條「四、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各該醫事人員之業務。服務機構有該情事者,保險人應予終止特約。
5.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明訂「設牙科放射線設施者,除由醫師親自執行該業務者外,應有醫事放射人員1人。」